提存期间标的物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问:我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销售100台粮食生产设备的合同,约定2个月内交货。我公司按时交货时,该公司以市场已经饱和、难以销售为由拒绝收货。我公司遂将100台粮食生产设备交付提存机关。后因雷电原因导致提存机关发生火灾,该设备在提存期间损失了20台。我公司的提存是否合法?20台生产器具的损失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一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收货,属于上述法条的第一种情形,故你公司提存标的物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按照法律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其不得向债务人、提存机关主张赔偿,但因提存机关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雷电导致火灾属于意外的原因,并非债务人或者提存机关的过失,故你公司的损失应由债权人即另一家公司承担。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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