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能否撤销转让?
问:甲公司因需扩张工厂,向我公司借款100万元,后因甲公司经营不善,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甲公司将其工厂的剩余部分产品以四折优惠销售给其知情的朋友卢某,导致我公司实现债权困难。请问我公司有没有权撤销甲公司与卢某的买卖合同?如果能撤销,卢某返还的利益能不能直接偿还我公司债务? 答:首先,你公司有权请求撤销甲公司与卢某的买卖合同。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甲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一半的价格销售产品,已经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系转让给知情的朋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有权请求撤销甲公司与卢某的买卖合同。 其次,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你公司应该在知晓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卢某归还的货款应该归入甲公司的财产中,而不能直接偿还你公司的债务。你公司若要行使债权,还需另行起诉。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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