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款还是投资入股款
近年来,随着企业、个人之间借贷的增多,民间借贷纠纷以及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在随之增多,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与股权纠纷出现类竞合的情况,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会如何认定? 案件情况 2012年,奚刚 (乙方)与杨军 (甲方)签订 《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合作成立牧业公司,并约定:甲方以原固定资产及牛200只、部分现金入股,占公司股份55%,乙方以现金45万元入股,作为公司原始股本资金占公司股份45%;甲方负责公司的工商注册及公司土地的办证。之后,双方产生矛盾,并在2013年4月2日,杨军、卢瑶向奚刚出具 《借条》一份,写:今借奚刚85.6万元整 (含息),此款于2014年9月10日前还清,以临空花园房产作抵押,如到期未能还款,奚刚可拍卖此房作为还款。2016年10月7日,杨军在上述 《借条》下方注明 “本金已付38万元”,并出具 《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奚刚68.54万元 (47.6万元欠款及2年利息、2分利息)。2013年4月11日,牧业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为杨军、奚刚。2016年奚刚起诉杨军、卢瑶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共计68.54万元。杨军、卢瑶答辩称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而是股东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杨军、卢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奚刚借款47.6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通过双方庭审陈述以及双方认可的 《合作协议》,双方虽曾于2012年11月6日开始合作投资经营牧业公司,但因此后双方产生纠纷,奚刚退出经营,2013年4月2日,杨军、卢瑶向奚刚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欠奚刚85.6万元,该份借条应视为双方对合作期间的结算,结算后,双方之间关系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股权纠纷。对杨军、卢瑶来说,他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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