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问:2016年7月份,高某通过朋友介绍到我公司上班,从事门卫工作,未经培训即直接上岗,签订3年劳动合同。近日,高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再招聘该岗位需要时间,新员工上岗适应公司要求也需要时间,为此我公司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否则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请问,我公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答: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高某从事的门卫工作,你公司没有对其专业技术培训,同时也无保密事项约定,你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称要从工资中扣除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高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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