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与“加班”在法律上是否一样?
问:2016年11月小黄入职我保安公司,担任前台接待,我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除常规工作外,我公司还安排小黄每月值夜班三次。公司提供有夜班值班室,值班室内设有床铺,夜班内容为接听电话,应对突发情况。物业公司在每月工资中支付了值班费用。2017年6月小黄离职,先是起诉到劳动仲裁机构,以值班和其他时间加班为由,要求支付加班费。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是公司无需向小黄支付任何加班费。之后,小黄将公司起诉到区法院。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小黄加班费? 答:你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值班”不同于 “加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无法获得加班费,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如小黄作为劳动者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他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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