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减至800处以内
■ 中国工业报记者 邹洁 “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 (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日前印发的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 《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标。 该 《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 “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而制定的,就做好30万吨/年以下 (不含30万吨/年)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制定了具体任务和步骤。 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单、严格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 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确需保留及升级改造的煤矿,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对如何认真贯彻执行,该 《方案》还提出了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杜绝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严格煤矿淘汰退出标准、鼓励实施产能置换、加强财政资金支持、严格煤矿证照管理、加强工作督促检查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特别是自2020年一季度起,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有关部门将定期通报各地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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