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月1日施行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暂行规定》,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者召回有缺陷消费品的责任和程序。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缺陷调查。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 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接到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暂行规定》要求,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马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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