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新评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应从“根”入手
■ 史立臣 6月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这是自2017年第一稿后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9日。与上一稿相比,新 《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行为负责;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药代表有必要的培训。 结合此前和同期公布的其它法规,不难看出国家严格监管医药代表职业行为,重拳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但是,商业贿赂涉及多个层面。笔者认为,仅仅针对医药代表进行规范,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商业贿赂。 目前,在供给侧产生医药商业贿赂的原因有:医药产品同质化严重,企业只能通过大量的营销费用支撑业绩持续上升;我国药企多为仿制药企业,创新药不新;既往的商业贿赂打击惩戒没有形成警世作用等。 在医院端,药品进入医院有较长的流程,药品使用要通过医生,药品回款要药房统方,都容易造成商业贿赂。根本原因在于医生、药师收入结构存在问题,当其价值得不到体现时,就容易滋生贿赂。 在患者端,患者购药没有选择权,不能自主选择购药途径,比如外部药房根本不卖医生处方上的药物,或者医院指定院外药店等。 从上述三个层面可以看到,医药代表既不是医药商业贿赂的责任主体,也并不愿意进行商业贿赂。医药代表只是供给侧和销售端商业贿赂需求的执行人。 笔者认为,单纯规定医药代表的行为,无法真正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规范医药代表只是其中的一环,更重要的是应该规范供给侧和医院端,改正我国处方药物的购销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从根源上解决药品同质化竞争、医生和药师的价值体现和收入结构不合理、患者没有购药选择权等问题。 笔者建议,国家药监局针对供给端,进行化学药一致性评价、中成药上市后再评价、中药注射剂临床评价;国家医保局针对采购端,持续推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带量采购,大幅度压缩商业贿赂空间,并通过信用机制打击违规医药企业;卫健委针对医院,改革医生、药师收入结构,体现医生、药师价值,让医药工作者赚取合法收益。针对医院相关方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应明确惩治条款,例如取消医生处方权,甚至取消行医资质,涉及违法的,由执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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