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推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中国工业报 2026年03月09日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式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产煤省份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及相关中央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正式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深度转型,为防范遏制重特大矿山事故筑牢制度屏障。

  直面行业顽疾,

  回应安全刚需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闭环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数据显示,2021-2024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矿山事故起数、遇难人数较“十三五”期间分别下降29.7%、29.1%,安全生产治理成效显著,但“隐患排查走过场、整改打折扣、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行业顽疾仍未根除。

  在此背景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总目标,结合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制定出台《办法》,经2025年第2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公开当日,应急管理部通报的包钢爆炸事故,因企业明知重大隐患却强令生产酿成惨剧,更凸显了重大隐患动态清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印证了《办法》出台的现实意义与时代价值。

  《办法》以“动态清零”为核心理念,打破传统隐患治理的被动模式,构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自查自改、跟踪督办、责任倒查、举报奖励”四大机制,形成“排查—报告—调查—督办—整改—验收—销号—问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核心亮点体现在三个维度的突破与创新。

  推动从“被动整改”到“主动清零”。企业层面,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为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求煤矿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系统全覆盖排查,每季度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同时建立从业人员隐患报告奖励机制,以物质+精神双重激励激发全员参与积极性。针对不同隐患类型,明确刚性处置要求: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需立即停产受影响区域,7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并同步录入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可立即消除的隐患,及时上报并完成系统登记,从源头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监管层面,实行“差异化执法”,对主动报告、已停产整改的隐患依法可不予处罚,对未按方案整改、超期未改、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的依法重罚;同时通过矿井人员定位、风量分配、用电量、瓦斯涌出量等数据比对,深挖隐蔽工作面作业、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隐蔽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精准监管、从严追责。

  实现从“分散管理”到“闭环管控”。《办法》要求,所有重大事故隐患——无论来自企业自查、监管指导服务、行政检查执法,还是举报查实及其他途径——均需全量纳入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通过“一张表”动态显示隐患数量、类别、整改进度和督办单位,实现“隐患在哪里、整改到哪步、责任谁来担”的全程可追溯,彻底杜绝“隐患排查后无人管、整改后无人验”的漏洞。

  在跟踪督办环节,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台账,对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整改技术难度大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及时移送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全程跟踪,同时要求煤矿在井口等醒目位置公示隐患详情,接受全员监督,确保整改过程透明、责任可究。

  推动从“事后追责”到“事前预防”。追责机制方面,明确按“谁发现、谁调查”原则,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提交隐患调查报告,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整改与处罚建议;对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举报查实的煤矿,不仅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还严肃倒查上级煤矿企业负责人责任,将责任倒查机制前移,实现“隐患未酿事故,责任已被追究”的事前防控。

  激励机制方面,完善举报核查制度,落实“谁受理、谁奖励”“谁举报、奖励谁”原则,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核查属实的隐患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隐患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从制度上激发企业自查自纠的内生动力,构建“企业自律、监管有力、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划定安全红线,

  引领行业治理升级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煤矿行业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更对我国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引领意义。从行业层面看,《办法》破解了长期以来煤矿隐患治理“重排查、轻整改”“重形式、轻实效”的难题,通过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重大隐患“随时发现、随时整改、彻底清零、不积存、不反复”,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提升行业常态化安全治理水平。

  从监管层面看,《办法》细化了监管流程、明确了执法标准,推动监管模式从“粗放式检查”向“精准化监管”转型,通过信息化赋能、数据化核查,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同时压实监管责任,对跟踪整改不力、验收把关不严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确保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从社会层面看,《办法》的出台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在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生动践行,通过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对家庭和社会的冲击,同时为钢铁、化工等其他高风险行业的隐患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闭环管理”范式,为全国安全生产治理提供重要借鉴。

  (梁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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