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行知·理论

具身智能体的法律身份之问:如何划定人机共处的边界?

本文字数:2622

  ■  孔祥娣

  随着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具身智能”纳入未来产业培育序列,这项融合认知计算与物理交互的技术形态正式进入国家战略视野,标志着人机协同社会的制度建构进入关键阶段。具身智能体正深度嵌入社会运行关键领域,其突破工具属性的“类主体”特征,正推动法律关系从“人-物”二元结构向三元范式演进。我国提出的“技术-制度”双轮驱动发展路径,本质上是要求法律体系对智能体进行主体性回应:通过制定梯度化法律人格制度,既能释放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动能又能为技术伦理设立刚性边界。这一探索不仅关乎人机共处秩序的规范重构,还是中国参与智能文明规则制定的战略性实践,其研究成果将直接影响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分配,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文明的数字维度。

  当前具身智能体法律定位困境本质上是技术迭代速度与制度响应能力之间的结构性张力。从罗马法“物格”理论奠定的主客体二分框架,到现代民法对动物等特殊客体的有限权利赋予,法律体系的演进始终与人类对“主体性”认知的深化同步。当前法律体系的适应性调整需求源于具身智能技术特性的三重突破:一是行为模式的自主性显著增强,国产双足机器人已能完成复杂地形穿越与动态任务规划,其决策逻辑远超预设程序;二是社会角色的功能化嵌入,部分试点养老机构中护理机器人承担超过80%的日常陪护工作,形成事实上的“准社会关系”;三是责任追溯的技术黑箱化,实践案例显示深度学习算法变异是可能脱离开发者控制的。具身智能体表现出的环境自适应能力已超越传统工具被动属性,形成具有涌现特征的行为模式。这种技术特性要求法律框架必须突破简单归责逻辑,转而构建分层治理体系:在技术研发端强化伦理嵌入,在应用场景端实施动态监管,在责任分配端创新风险分担机制。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政策制定者已敏锐地把握这一趋势。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不仅提出“培育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还强调“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体现出技术发展与制度规范并重的治理智慧。各地相继出台产业行动计划,如明确关键技术突破目标、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等,均为具身智能法治化奠定实践基础。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从三个维度完善治理框架:

  构建“技术-制度-社会”协同演进的法律主体认定体系。

  具身智能体的“类人格”特征并非要求法律直接赋予其完全主体地位,而是需要根据交互频率与社会功能进行差异化定位。对于高频参与社会关系建构的智能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殊客体法律地位的功能主义路径,在财产管理、数据权属等领域建立有限权利机制。这种渐进式赋权既能避免主体泛化风险又能适应人机协作的现实需求,与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治理理念深度契合。具体实施中可建立“技术监护人”制度,由开发者或运营方承担监督责任,既保障智能体功能实现,又实现法定责任主体与决策行为主体的适度分离。 

  建立“预防-控制-救济”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机制。

  技术风险的动态性要求责任体系必须具备时序穿透力:在预防阶段,可通过监管沙盒模式建立算法训练数据集备案与决策逻辑树追溯制度,通过“数字出生证”实现技术全周期可审计;在控制环节,需区分设计缺陷与算法失控两类情形——前者沿用严格责任但引入“动态合规标准”,要求企业持续更新系统以适应技术环境变化。后者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促使开发者加强风险防控;在救济层面,可参考金融领域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行业差异化保费征收的智能体责任保险基金,既保障受害者权益,又避免过度加重企业负担。这种全周期防控机制与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政策形成治理协同。

  推进“伦理-产业-治理”深度融合的生态体系建设。

  技术治理不能停留于事后规制,而应深度嵌入创新发展全过程。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研发的Q系列人形机器人,通过神经科学与人工智能融合构建核心技术底座,证明伦理原则与技术研发可实现正向互动。政策层面可建立三重复合驱动机制:在战略规划上,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六项基本要求转化为行业技术标准,使“保护隐私安全”“提升伦理素养”等要求具象为可验证指标;在产业培育中,强化政府投资引导,重点支持算法可解释性、安全验证平台等基础性工程,充分发挥“未来产业母基金”推动作用;在治理实践中,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算法监管中的应用,通过不可篡改的行为日志实现实时溯源,为归责提供技术支撑。通过深化技术治理的生态化融合,既与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顶层设计相呼应,又为技术可控性提供制度保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具身智能治理本质上是技术文明时代法律理性的重新定位。当前制度建设既要突破传统框架束缚,又需坚守人类文明底线。当前制度创新可向纵深突破:在立法层面,启动与具身智能管理条例相关的专项研究,将技术生命周期连带责任、算法影响评估等创新机制纳入法律体系;在司法层面,将智能体权责归属专项司法解释嵌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数据权属、侵权责任等作出适应性规定;在国际治理领域,依托我国在市场规模、政策响应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制定更具包容性的全球治理规则。这种“有限主体认定—风险分层防控—生态协同发展”的复合型框架,既能护航技术突破又可防范伦理失序,又为数字文明新秩序注入技术伦理的东方哲学维度。

  纵观技术演进史,每次重大创新都伴随着制度体系适应性变革。2025年全国两会相关政策为具身智能治理锚定方向,下一步需将“培育未来产业”的战略愿景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设计。通过持续完善法律主体认定机制、优化风险管理工具、深化生态融合路径,我国有望构建起技术可控、责任明晰、伦理可守的治理范式。这不仅是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的实践回应,还是参与全球规则构建的重要契机。正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所强调,在人工智能驱动的产业变革浪潮中,唯有以科技创新为破壁者、以制度创新为护航者,推动二者形成协同共振的“双向赋能”机制,方能构建起新质生产力的内生增长极,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全要素跃迁的澎湃动能。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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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行知·理论 13具身智能体的法律身份之问:如何划定人机共处的边界? 2025-04-07 2 2025年04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