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义务 网络平台公司被判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
案件情况 2010年1月13日,佳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 “××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1月5日获得授权。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了该烹调装置的其特征包括:托架、轴孔、开关、容器、突起等。涉案专利年费缴纳至2017年1月15日。 2016年初,佳美公司发现某网站名为“齐齐旗舰店”的网店销售的一款烤箱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5月2日,佳美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到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处监督下,操作计算机登入某网在一家名为 “齐齐旗舰店”的网上店铺购买了售价为450元的烤箱,并复制了该网店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3日后,代理机构人员在公证处监督下接收了寄件人名称为 “齐齐旗舰店”的快递包裹,公证员按照规定出具了公证书。随后,佳美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向某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和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但某网站最终没有审核通过。 遂起诉至法院。经比对,佳美公司认为除了开关位置的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开关位置的变化是业内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解决的,属于等同特征。对此, “齐齐旗舰店”和某网站对比对结果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齐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赔偿佳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某网站对上述赔偿金额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诉讼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对于齐齐公司销售的 “烤箱”侵权佳美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异议,判决认定齐齐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正确。 关于某网站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系针对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同时还明确界定了此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及责任构成。本案中,某网站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对该网站的主体性质、佳美公司 “通知”的有效性,以及某网站在接到佳美公司 “通知”后是否应当采取措施及所采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和及时性等加以综合分析。 首先,某网站依法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系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其在本案中为齐齐公司经营的 “齐齐旗舰店”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条件。 其次,某网站确认佳美公司向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被投诉商品链接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且根据上述投诉材料可以确定被投诉主体及被投诉商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涉及的 “通知”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常,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佳美公司涉案投诉通知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有效通知。 再次,某网站对佳美公司投诉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在回复中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是:请在实用新型、发明的侵权分析对比表表二中详细填写被投诉商品落入贵方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点,建议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一一指出,并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事实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往往并非仅依赖表面或书面材料就可以作出,因此专利权人的投诉材料通常只需包括权利人身份、专利名称及专利号、被投诉商品及被投诉主体内容,以便投诉接受方转达被投诉主体。在本案中,佳美公司的投诉材料已完全包含上述要素。佳美公司在本案的投诉材料中提供了多达5页的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表现的技术特征对比表,某网站仍以教条的、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关于某网站审核不通过并提出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的要求,是否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并不影响投诉行为的合法有效。而且,某网站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 最后,如何判断某网站在接受投诉材料之后的处理是否审慎、合理。某网站作为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基于其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某网站在接受投诉后,不会立即对被投诉商品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将有效的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某网站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的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被投诉人对于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而某网站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 故,某网站在接到佳美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齐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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