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离职能否领取工作时间内的年终奖?
问:我公司员工林某2015年1月12日进入公司工作,签订 《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终林某领取了年度绩效工资。2016年10月31日,林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林某向公司主张2016年1月~9月的年终奖,我公司认为林某未能工作到年终,因而拒绝了林某的请求。请问,依照法律应否给林某年终奖? 答:对于年终奖,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同时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也未作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则应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但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为当年在岗职工,发放数额根据全年考核情况确定,劳动者在明知该内容的情况下,其在年中离职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当年度分段计算的年终奖,依法不予支持。故,若你公司 《内部管理规定》和 《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约定年终绩效需综合其当年度12个月的业绩表现情况和日常考核情况确定绩效得分后计算发放,则林某由于年中离职已无法参与2016年度年终绩效的考核和计算,因此,不能享受2016年度1月~9月的年终绩效工资。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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