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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屏 2017年6月,财政部发出 《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 〔2017〕55号。该 《通知》是继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后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再次推动,对基础设施领域以外的PPP项目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PPP项目资产化相关政策 涉及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包括:2014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文)、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104>60号);2015年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5号令)、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交财发<2015>67号)、 《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43号;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16]1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 (2016)25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16]2698号);2017年 《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金 〔2017〕55号)。
实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主体第一,项目公司 (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发起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二,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但前提是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没有限制性约定。
控股股东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不得超过股权所能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不得超过股权所能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第三,项目公司其他主体。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PPP项目建设实施。
实施资产证券化PPP项目的条件 第一,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同体系完备、运作模式成熟、风险分配合理,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二,项目公司预期产生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的融资利息和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三,拟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收益权、股权和合同债权等权属独立清晰,没有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
第四,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的,应当已落实融资方案,前期融资实际到账。
第五,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申请通过发行主管部门绿色通道受理的,项目还应当成功运营2年以上,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