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方面的许可制度有哪些?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因原产品市场需求变小,公司决定转产,但需要办理环保方面的许可,请问我国环保方面的许可制度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许可制度主要包括: 第一,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条件和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第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环境保护部门收到 《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 第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许可制度作了多处规定。首先,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团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次,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再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也要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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