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包方欠薪,发包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吕某与我公司签订采煤合同,吕某雇请甄某为其组织采掘原煤班组进行原煤采掘,工资按55元/车计算。甄某依约完成工作,吕某出具借条交给甄某收执,借条载明: “今借到甄某班组人民币肆万零柒佰元整”之后,吕某失联。后我公司查明吕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于拿不到薪水,甄某凭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限期改正责令书将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对所欠薪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请问我公司需要承担么? 答:你公司应该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限期改正责令书,可以认定吕某与甄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存在的是劳动报酬纠纷,因此应当认定吕某出具的借条实质上为周某欠甄某班组劳动工资的欠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 (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你公司依法应当对吕某欠甄某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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