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我国,合规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合规从宽则是一项正在探索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有待刑事立法确认的一种司法制度。合规不起诉是落实合规从宽政策的一种形式 (其他形式有合规不批捕、基于有效合规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缓刑的检察意见、量刑建议等)。
合规不起诉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在具备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涉嫌犯罪的,企业可以以有效合规管理为由主张免除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对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在不具备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可以作出合规承诺,请求免除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性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种合规不起诉的主要理由是企业尽到了最大努力预防犯罪,对于犯罪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有过错的主管人员或者员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合规不起诉的主要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本来就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预防犯罪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企业愿意实行合规管理以预防犯罪,应当受到激励,给予适当的刑事优惠,以便促进更多的企业自觉地、主动地开展合规管理,从而保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