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知行·理论

我国人工智能的立法展望

本文字数:2441

  ■  高宇石 刘斌

  技术迭代催生立法新命题。人工智能技术的指数级发展正在重塑全球产业格局。从ChatGPT引发的“饭碗焦虑”,到自动驾驶技术的伦理争议,从算法歧视引发的公平性质疑,到深度伪造技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人工智能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治理挑战。国务院连续两年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我国正加速构建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框架。如何在保障技术创新的同时筑牢安全底线,已成为全球立法者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

  立法必要性

  技术“双刃剑”呼唤制度笼子。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立法是风险治理的迫切需求。人工智能技术已深度渗透金融、医疗、司法等关键领域,其“黑箱”特性导致算法歧视、数据泄露、责任认定等风险日益凸显。在技术治理层面,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社会运行规则,其核心矛盾在于技术的双重属性。作为通用目的技术具有显著的社会赋能效应,但是其自主决策机制与人类价值体系存在潜在冲突。当技术系统的决策过程呈现“黑箱”特性时,传统法律责任体系难以有效归责,进而引发算法歧视、数据滥用等新型社会风险。这体现了技术、伦理、法律三者的实践悖论。在制度建构维度,现代法治国家面临着创新激励与风险规制的动态平衡难题。根据法律与科技互动理论,技术创新往往超前于制度供给,需要构建适应性治理框架。这种框架应包含三个核心要素:动态立法机制以应对技术迭代,弹性监管工具以包容创新试错,风险预警系统以防范系统性危机。从全球治理层面考察,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则竞争已成为大国博弈的新焦点。各国通过立法确立技术标准和市场规则,实质是争夺未来产业主导权的制度博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通过风险分级制度构建技术壁垒,美国通过柔性监管体系强化技术优势。我国也亟待建立既能接轨国际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领域立法体系,以便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争取话语权。

  立法现状

  多层次探索中的中国路径。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体系雏形初现,已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体的规制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构成基础法律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填补特定领域空白。有学者指出,分散立法导致规则衔接不畅,部分领域存在监管真空。在理论层面,这种分散立法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应用场景复杂多元的发展初期特点,以灵活多样的规则及时回应了部分紧迫问题,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社会各领域,其局限性愈发凸显。不同位阶、不同领域的立法缺乏统一协调机制,致使规则间存在矛盾冲突。例如,数据相关立法中,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权属界定存在差异,致使在人工智能数据收集、使用环节易引发争议,进而增加企业合规成本与法律风险。监管真空地带也滋生诸多隐患,如人工智能算法“黑箱”问题,因其涉及复杂技术原理,现行法律难以及时介入规范,可能导致决策歧视、侵犯隐私等不良后果,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平。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体系应具备内在一致性、协调性与完整性,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分散现状显然与这一要求相悖,不利于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秩序。为突破这一困境,亟待从顶层设计出发,制定一部综合性、统领性的人工智能基本法,明确核心法律原则、通用规则与监管框架,梳理现有立法,通过法律解释、修订等方式,实现人工智能法治体系的有机整合与协同增效,为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

  核心议题

  立法争议中的平衡艺术(即安全与发展的价值抉择)。安全与发展在人工智能法治中犹如天平两端,需要精妙权衡。安全价值取向聚焦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涵盖数据泄露、算法偏见、恶意攻击利用等潜在威胁。依据风险规制理论,面对人工智能这类新兴且复杂技术,需构建严密法律防线,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公民权利不受侵害。例如,在自动驾驶领域,确保系统安全性关乎驾乘人员及道路行人的生命安危,要求立法对技术可靠性、故障应急处理等制定严苛标准。但发展价值强调营造宽松创新环境,激励技术迭代升级与产业蓬勃兴起,过度严苛的法律会抑制企业研发热情、阻碍技术的扩散应用。故而,立法者面临艰难抉择:若过度侧重安全,层层设限,虽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却可能阻碍技术创新步伐,使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竞赛中落后;若一味追求发展,放松监管,又可能导致风险失控,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要实现二者平衡,需引入比例原则,在制定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时,精准评估安全规制措施对技术发展的影响程度,确保每项限制措施都是实现安全目标所必需且对发展损害最小。同时,借助动态立法理论,根据技术成熟度、风险演变态势,适时调整法律规范,在保障安全前提下,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稳健前行。

  立法路径

  面向未来的制度设计。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进程需要兼顾两个维度:既要遵循技术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特色。我国已形成“金字塔型”法律规制结构。顶层基础法律提供价值指引,中间层行政法规设定监管框架,底层部门规章细化实施标准。这种立法模式既保持了法律稳定性,又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虽然现有规范体系存在纵向衔接不足的结构性矛盾,但这符合现实立法渐进式发展规律。为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掌握主动权,我国应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特色在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彰显。要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社会本位理念,注重技术发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在数据治理、算法监管等方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同时,深入研究国际前沿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技术发展现状,通过理论创新推动立法优化,以完善的国内立法为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坚实支撑,塑造符合我国利益与人类共同价值的人工智能国际法治秩序。

  (高宇石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刘斌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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