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飙 刘光星
随着DeepSeek的广泛关注和具身智能的快速发展,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成就与未来前景备受瞩目。然而,人工智能作为“双刃剑”,在推动产业升级、提升治理效能、改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算法偏见、深度伪造等一系列新型风险。“法者,治之端也。”如何通过法治方式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命题。在这一进程中,需重点把握并平衡好三对关系:创新与监管、硬法与软法、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以此为切入点,可进一步探索人工智能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处理好促进创新与强化监管的关系。人工智能属于典型的“破坏性创新”,其发展沿着技术产业化和产业技术化两条路径推进,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对现有制度体系构成挑战。这种挑战具有显著的双重性特征:一方面,它直接作用于传统技术模式下的社会发展范式,通过引入创新元素和先进理念,对其进行正向的重构和优化,不仅带来技术层面的更新换代,更深入到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从而推动社会整体向更高层次发展;另一方面,它也有可能会对现有的规则和伦理产生反向的破坏性影响。例如,它可能会颠覆长期以来形成的良性制度,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价值观的扭曲,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可预见的负面后果。
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既需要鼓励创新,也需要强化法律监管。尽管创新追求的是突破和变革,法律监管强调的是规范和控制,但二者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在监管的引导和规范下,创新能够更加稳健地推进,避免盲目和无序;在创新的推动下,监管体系也能不断优化和完善,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平衡二者关系的关键在于把握好“度”:法律监管的“度”在于坚守底线,防止陷入“治乱循环”的困境;促进创新的“度”则在于坚持向上向善,提供适度的试错弹性空间,催生技术、产业与制度领域的革新。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也应在此“度”的框架下有序展开。
处理好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关系。202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人工智能法治化的两个关键维度: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
硬法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具有“命令—服从”特征;软法则指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但具有规范效力的准则,如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应用规则、伦理准则等。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硬法层面已初步构建起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多层级体系,涉及网络安全、信息保护、算法规制等多个方面。然而,硬法存在滞后性与不完全性等局限,难以完全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与广泛渗透性。相比之下,软法的形式更灵活、回应性更显著,更适合在人工智能发展初期进行监管探索。
可见,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并非对立关系,而应随着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变化动态调整。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阶段,制定专门人工智能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侧重发挥软法的功用,围绕技术伦理、开源模型、应用场景等相关领域制定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则,并在软法治理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为硬法之治奠定基础。当人工智能步入稳定发展阶段时,则应转向以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治理模式,通过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明确人工智能开发及其应用领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借助软法形式填补硬法在技术伦理等领域的规则空白。
处理好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人工智能具有显著的跨国性特征,其法治化不仅要求完善国内法律制度、提升治理水平,也需在涉外法治层面积极作为,推动国内国际法律体系的对接与融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目前,欧盟、美国、巴西、日本、韩国等纷纷推进人工智能立法,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正在形成。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化也在加快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合力式”治理模式初步显现,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自立自信,保持定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两个结合”中积极回应人工智能的本土治理需求。
同时,人工智能法治化也需具备国际视野。在构建和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国际法律法规、标准和伦理规范,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确保我国的人工智能法治化进程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伦理问题。目前,全球治理规则尚未统一,我们要牢牢抓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条主线,加强新时代人工智能法治理论研究,推动国际议程设置,增强立法的国际认可度,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断为人工智能法治化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此外,应鼓励国内人工智能企业“走出去”,以建设性态度深度参与开源模型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话语权。
(作者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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