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智库·理论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路径

本文字数:3298

  ■  包红光

  在数字经济浪潮中,数据已演变为驱动技术创新、产业转型与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然而,数据的非物质性、非排他性与价值衍生性等特征,使得其产权界定异常复杂,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应对海量、动态、多元的数据权益保护需求时力不从心,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制度反思与创新实践。中国作为数据资源大国和数字经济大国,正在积极通过政策引领与地方试点探索新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学术界展开了激烈辩论,焦点集中于数据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可行性及具体路径。同时,欧盟、美国等主要法域也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治理模式,勾勒出数据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复杂图景。制度的快速推进与理论共识的相对薄弱之间存在内在张力,如何客观评价当前的制度选择,探寻一种既能有效确权激励、又能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的系统化治理范式,值得深思。

  现状:

  四重合力塑造制度雏形

  当前,中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呈现出政策指引、地方探索、司法回应和国际对话四重合力协同推进的鲜明特征。

  政策层面,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造性提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2025年国家数据局在《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中对数据产权的概念进行了充实和修正,将三权调整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权利内涵更加清晰、周延。数据持有权重点保护权利人对数据的自主管控,体现为“防御权”;数据使用权涵盖加工、聚合、分析等多种方式;数据经营权则赋予权利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取收益的权利。

  地方实践层面,自2021年7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7个省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从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和交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浙江率先试点并将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写入地方性法规,截至2025年9月,全省累计受理登记申请5.8万多件,发证2.4万张,占全国约七成,并打造“数知通”平台,与27个交易平台打通,累计实现直接转化金额93.23亿元。更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7月全国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在杭州启动,将数据资源通过法律确权与价值评估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实现了“数据生成—产权保护—金融赋能—产业升级”的价值链条闭环。

  司法层面,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在指导性案例262号中,法院明确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指出,“当前对数据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尚不完善,数据权益类型与保护方式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对于著作权法等保护范围以外的相关数据,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补充保护。

  国际比较与镜鉴。欧盟和美国均未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专有制度,而是依托既有法律工具加以规制。美国主要通过商业秘密法、版权法和合同法保护数据权益,但过度依赖合同自治容易引发数据垄断。欧盟1996年发布《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创制“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非原创性数据库的实质性投入,但实践表明,在数据上设置排他性权利将造成数据访问难题,阻碍数据自由流通。

  核心价值:

  登记制度的合法性功能

  在各项制度安排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当前最具辨识度,也最具争议。深刻理解其意义,才能真正把握中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的内在逻辑。

  立法缺位是制度设计的真实语境。现行国家立法层面尚未将数据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引致规范和宣示条款,尚未将“数据”确定为一种类型化的绝对财产权。数据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可无限复制,与有形物、智力成果存在根本差异,传统财产权理论难以直接适用。在立法审慎推进、未能对数据权利作出终局性赋权的情况下,行政层面的登记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先行先试回应市场对权利确认的迫切需求。

  登记制度对市场的正面效应不容低估。长期以来,数据交易面临权属不清、信任不足的“柠檬市场”困境。登记制度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介入,以相对标准化的方式记录数据的持有状态、来源路径和处理规则,显著降低了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成本。司法实践中,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为法官审理涉数据纠纷提供相对客观的参考依据。

  当然,登记制度本身也存在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目前各地登记普遍采取“形式审查”方法,与确权性登记对实质审查的要求相去甚远,部分地方片面追求登记“数量”而忽视“质量”。登记内容方面,关于数据集合的“颗粒度”标准尚不统一,各地规则存在差异,削弱了登记证书的跨区域采信力。登记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尤为突出,登记制度要求公开数据来源和处理规则,而商业秘密保护以信息的“非公知性”为核心要件,使得企业陷入“流通增值”与“秘密泄露”的两难困境。

  优化路径:

  在张力中走向制度成熟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就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以期为当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助力。

  第一,在认识论上,明确“规范流通”高于“强化确权”的价值定位。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流通共享而非静态占有,如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最终演变为一种“数据圈地”工具,制造新的信息壁垒,那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心。制度设计应始终以促进数据要素畅通流动、优化数据市场资源配置、公平分配数据利益为根本目标,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数据的有效流通与高效利用。

  第二,在实践论上,以制度建设巩固试点成果,推动从“地方试点”走向“国家统一”。2026年4月发布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迈出了关键一步。但后续仍需解决一系列技术性问题:一是统一登记客体,明确登记对象究竟是数据集合本身,还是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束;二是提升审查标准,建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机制,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数据来源的合规性;三是解决登记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问题,建立商业秘密豁免公示的具体标准和“可控开放”路径;四是加强区域协同,实现不同地区登记凭证的互认通用以便推动制度的广泛且可持续运行。

  第三,在国际竞争维度上,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球数据治理话语权。2026年3月,全球首个聚焦数据发展与治理的专业性国际组织——世界数据组织在北京成立,表明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中国原创的制度探索,在国际上尚无成熟先例可循。中国应把握这一“先发优势”,在完善国内制度的同时,积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国际对话与对接,为全球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当前,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正在“先行先试”的道路上迅速推进,但也应清醒认识到,有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尚存争议。一个基本的判断是,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方向正确、成效初显,但在制度设计上应始终保持开放和审慎的态度。制度构建的重心应放在促进数据流通和确立清晰的保护边界上,确保每一项制度安排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繁荣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传播生态中作者公平报酬权协同实现机制研究》(编号:25BFX179)、2024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作者公平报酬权制度研究》(编号:24YBA090)、2023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整体性视域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编号:23A0579)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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