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智库·理论

新型工业化进程中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法治化重构

本文字数:2136

  ■  李浩东

  2026年,站在“十五五”规划开局的历史性节点,我国工业经济发展正步入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跃迁期。近期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明确释放了“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及“培育重点行业智能体”的战略信号,这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冲锋号,更标志着工业生产组织方式的根本性重塑。当AI(人工智能)从外部赋能的“工具箱”转化为深度嵌入流程的“工业大脑”与自主决策的“数字代理”时,传统的规制范式与责任分配逻辑正面临系统性挑战。从法理视角透视,这种变革本质上是生产要素在数智空间内的重新确权与归责,其核心命题在于如何通过高质量的制度供给,构建一套既能释放技术伟力,又能严守安全底线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深刻认识工业人工智能从“工具属性”向“主体性特征”的形态变迁,是重构治理逻辑的本体前提。在传统自动化阶段,机器被视为人类意志的延伸,其行为结果严格遵循物理逻辑与预设程序,法律将其界定为单纯的“物”或“产品”。然而,随着智能原生企业的涌现,工业智能体具备了基于环境感知的非线性决策能力,在事实上掌握了部分生产流程的自主决策权。这种从“辅助工具”到“系统代理”的跨越,使得生产链条中的权力结构发生了深刻位移,原本清晰的“人机主从”界限正变得模糊。这种变迁对现行法律秩序提出了根本拷问:当算法决策因其自学习特征而产生不可预见的偏差时,如何在“算法黑箱”与“法律归责”之间建立科学的连接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在面对具有涌现性的智能系统时,往往陷入证明责任的困局。因此,界定工业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明确其在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已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逻辑起点。

  探究治理变革的紧迫性,其深层动力源于新质生产力与旧有生产关系之间的结构性摩擦。为什么当前必须加速制度重塑?核心在于现有的规则供给已难以承载大规模智能化转型的制度诉求。一方面,高质量行业数据集的流转困境已成为制约AI深度应用的“数据壁垒”。工业数据具有极强的工艺深度与商业秘密属性,现有的产权体系在“安全保护”与“要素流动”之间尚未达成动态平衡,导致大量核心工艺数据处于“孤岛化”状态。另一方面,行业内部的“内卷式”竞争正侵蚀创新的制度土壤。在缺乏统一安全基准与合规底线的背景下,部分企业陷入“技术冒险主义”,通过降低算法安全阈值来压低合规成本,试图在短期内通过价格战获取份额。这种失序竞争本质上是制度性治理的缺位,若不及时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规范,不仅会摊薄技术创新的利润空间,更将埋下严重的系统性安全隐患。

  面对形态位移与治理失灵的现实挑战,治理逻辑的迭代已刻不容缓。这要求我们必须锚定“十五五”时期的制度重构,统筹推进要素确权、归责体系与治理工具的全面革新,在路径抉择上构建起法治赋能、敏捷规制与标准引领有机统一的立体化框架,从而为数智时代的制造强国建设构筑起坚实的制度底座。

  首先,应以法治赋能为核心,构建价值兼容的工业数据治理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推动生产要素从“产权持有”向“使用赋权”的法理转轨。对此,应打破传统所有权制度对数据流动的束缚,确立以“受托管理”与“收益共享”为核心的法律框架。针对行业数据集的“孤岛化”难题,应探索建立“工业数据信托制度”,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作为受托人,在法律监督下对非敏感工艺数据进行脱敏聚合。通过立法明确“数据使用权”的独立地位,利用隐私计算与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价值流通权属清”。

  其次,应以“敏捷规制”为导向,重构技术信托责任与算法代理问责相协同的法律路径。这一体系的逻辑基点在于承认工业智能体作为“数字代理”的自主性,并以此引入动态化的“风险包络线”规制逻辑。法律不应再追求静态的绝对准入,而应设定运营者的“深度注意义务”,要求其不仅要确保算法初始合规,更要对代理决策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与边界维护。当算法在安全包络内产生不可预见的偏差时,应推行“过错推定”与“风险分担”相结合的方案:一方面,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工业人工智能行业保险机制,对技术残余风险进行损失吸收;另一方面,明确“代理问责”规则,若因算法设计缺陷或超越安全阈值运行导致风险,则严格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这种“信托履责+代理问责+保险避险”的模式,体现了法治对技术风险的精准捕捉与弹性响应,确保生产力在受控状态下爆发。

  最后,应以“标准引领”为抓手,实现技术准则与法律规范的系统化衔接。行业治理效能提升的重点,在于将人工智能的鲁棒性、安全性及伦理准则等共性标准,植入工业产品质量法与准入规则之中。通过将“算法合规”确立为参与国家重大专项、政府采购及项目资助的法律前提,以高标准的制度供给强制淘汰低水平重复的冗余产能。与此同时,还应广泛推行“监管沙盒”制度,在特定工业园区内开展敏捷规制试点,允许在可控范围内放宽非核心法律限制。这种以规则创新包容技术创新的实践模式,能够确保法治体系既有维护安全底线的韧性,又有适配技术前沿的灵活性,助推中国制造在法治护航下实现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跨越。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京衡郑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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